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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价攀高&nbsp离异老妪反悔房屋赠子女家庭房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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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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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楼价攀高 离异老妪反悔房屋赠子女

法院认定,未办过户登记,赠与依法有效

□覃志凌

宜州市的一对老年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分给5个子女,为了省钱没有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几年后,这老妪见楼房涨价了便反悔,起诉前夫要求重新分割这栋楼房。虽说她手上握有房产证,可法院最终还是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夫妻举债购楼房 离婚赠与5子女

十多年前,周辉祖便从宜州市某公司退休,眼看夫妻生育的周小民等5个子女到了结婚成家的时候,原住的房屋太小,他和妻子刘晓莲(liuxiaolian)合计卖掉旧房,另外购买宽敞的房屋。

周辉祖夫妇都是退休工人,收入不多,要买较大的房屋还得向人借钱。周辉祖夫妇看中了位于宜州市庆远镇某路的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这房屋用地面积93.6平方米。经与房主协商最终成交。1999年11月,这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刘晓莲(liuxiaolian)名下。

房产未变更登记 母亲反悔起纷争

然而,在对这栋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时,为了节省一笔费用,他们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后,这栋楼房的产权没有变更到5个子女的名下,房产证依然登记在刘晓莲名下。几年后,5个子女陆续偿还了9000元借款。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这几年宜州市的房价自然不断攀升,这栋楼房的价值早已今非昔比,价值翻了好几倍。而离婚后,刘晓莲与5个子女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不时闹起矛盾,不再像从前那么融洽了,她便觉得将来孩子们不一定都靠得住。而离婚前自己对这栋楼房的分割太过于草率,虽然产权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但离婚协议书写得很清楚,房屋归子女所有,如果孩子们较真起来,她将来就几乎一无所有。后悔之余,刘晓莲想到前夫周辉祖,希望他能和自己想的一样,争取反悔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处理。为此,刘晓莲多次试图劝说周辉祖,怎料前夫并不配合她,令她很是恼火。

2007年6月,刘晓莲以这栋楼房属于她与周辉祖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依法进行处分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楼房,并认为离婚协议中虽有财产分割、赠与等内容,但这栋楼房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表明楼房尚未进行财产分割和赠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赠与等内容。

房归谁庭上争辩 一审依法作判决

法院受理了刘晓莲的起诉后,鉴于诉讼请求不仅涉及前夫周辉祖的利益,而且与他们的5个子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宜州市法院遂依法通知周小民等5个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可是,开庭审理时,刘晓莲不仅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仅是一种承诺,至今对房屋没有进行实际分割或处分,而且仍依法属于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说,法院追加5个子女作为第三人是不合法的,因为子女们与这楼房的权属无关,财产分割是她与前夫的事。

“刘晓莲的说法不是事实。我和她在离婚登记前,对这栋楼房的分割处理不仅达成了协议,孩子们也是认可的,而且明确写在离婚协议书上,表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理是协商一致的,并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另有原因,但这并不能推翻获得国家登记机关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内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晓莲的诉讼请求。”周辉祖如是辩驳道。

听完父母的陈述,周小民兄妹对母亲的说法表示不满。他们认为,父母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房屋虽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但是离婚时赠与了他们,他们已接受赠与,房屋应当归他们所有,便不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而且事实上他们已按约定履行了偿还了购房借钱的一半债务,请求法院认定父母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晓莲、周辉祖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晓莲、周辉祖将房屋赠给第三人,虽然第三人没有书面作出是否接受赠与,但事实表明第三人已经接受并履行了相应义务,刘晓莲、周辉祖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刘晓莲请求分割这栋楼房,而且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及赠与的内容,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晓莲的诉讼请求。

房屋赠与属有效 上诉无理被驳回

宣判后,刘晓莲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晓莲在上诉中认为,她与周辉祖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仅是作出意向性和附条件地处分约定,充其量是一种承诺,至今对房屋没有进行实际分割或处分,这就是为什么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而仍然登记在她的名下的原因。一审判决认定她与周辉祖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赠与5个子女便没有事实,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认定5个第三人已接受赠与并履行了偿还9000元债务的义务不是事实,因为还钱的是周辉祖而不是第三人。她起诉的对象只是周辉祖,要求与周辉祖分割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与5个第三人无利益关系,法院没有经她同意便追加他们为第三人,审判程序不合法。

周辉祖和5个子女则坚持他们在一审时的观点,都认为刘晓莲起诉无理,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楼房系刘晓莲与周辉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归两人并无争议。但是,刘晓莲与周辉祖在离婚协议上对讼争房屋进行了处分,即将讼争房屋平分给周小民等5个子女,尚欠的1.8万元债务由5个子女偿还,每人偿还3600元。这一处分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刘晓莲与周辉祖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5个子女也已按照上述协议偿还了9000元债务,即5个子女已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已产生法律约束力。[page]

对于刘晓莲上诉提出的三项理由,中院给与如此说法:

——刘晓莲主张讼争房屋至今未作实际的分割或处分,但这一主张与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不符,不予采信。至于讼争房屋的房产证至今登记在刘晓莲的名下的问题,按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周小民等5个子女尚未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上述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刘晓莲主张周小民等5个子女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还款义务,已归还的9000元钱是周辉祖给付的。但这一主张仅有刘晓莲个人陈述,且5个子女主张他们已偿还了9000元债务时,周辉祖并无异议,故刘晓莲的这一主张亦不成立。

——关于一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刘晓莲与周辉祖将讼争房屋赠与5个子女是客观的事实,刘晓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赠与等未实际履行的内容,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5个子女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一审法院追加5个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是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晓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河池市中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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