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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精神病 结婚五个月婚姻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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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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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案件回放

妻患精神病丈夫要离婚

百年夫妻同船渡。当黄某某把患病的妻子告上法庭,公众不免要质疑:当你的另一半患病了,你是帮他(她)治病呢,还是与之离婚?

这事早在3个月前,法院已有明了的判决,可引发的思考还在继续。

今年2月6日,家住南安的黄某某和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也许连他们自己也想不到,5个月后,他们将各走各的路。

清明节前,黄某某发现了妻子患有精神病史和发病情况。他认为是妻子婚前隐瞒病情才导致自己与之结婚。黄某某觉得受到了“严重伤害”,于是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他和妻子潘某某的婚姻无效,并要求潘某某返还当初的彩礼5000元人民币。

法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于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她的父亲辩称,潘某某婚前曾有轻微的幻听症状,这些情况在黄某某提亲时已明确告知。黄某某提供了潘某某曾在厦门某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病历等证据,同时他同意放弃返还5000元彩礼。

南安市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宣告黄某某和潘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点评

不宜结婚 婚姻无效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陈忠诚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

陈忠诚说,本案属于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有很多本质区别。前者是对原有的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判决离婚是对原有婚姻关系的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中规定了四种情形属于婚姻无效,分别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陈忠诚认为,本案中,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潘某某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旧的婚姻法特别列举了麻风病,新的婚姻法未再以此为例。2002年卫生部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作出了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其中,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当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在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潘某某从1995年5月以来,因患精神分裂症至结婚时尚未治愈的事实,她应属“医学上不宜结婚”的人。故法院宣告黄某某与潘某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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