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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关法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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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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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设立机关法人,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机关法人’的设立能进一步理顺了各种关系,有利于加强机关工作进行的建设。首先,机关能够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各项事务,使得本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司法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更直接。更便捷,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其次,明确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减少了工作进行的后顾之忧;能够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为机关成为“高效廉洁”的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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