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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确认的重要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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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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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称一人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从1897年英国发生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社团性”、“非独立公司人格性”等等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造成了种种阻碍。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有很多自然人个体或其他投资个体有足够实力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甚至是从事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为了避免一次商务投资的失败而导致“全盘皆输”的命运,因此投资个体对于“有限责任”权利的需求日益强烈。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投资个体为了谋求“有限责任”的保护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名为多数股东共同出资但实为一人出资其他股东挂名或者是一个股东占绝对股权优势其他的股东权利形同虚设,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后果十分严重。并且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股和股东之间转股自由的权利,如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股东应在同等条件下受让该股权,转股自由的权利又实际造成股权归一个股东全部占有的情况,但是该情形又不是公司的解散的事由。因此,股权转让自由所引发一个股东持全部公司股份的情形,导致了法律上的“两难”境地。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这与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然是不相符的。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执法经验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对于鼓励投资、发展中小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本次公司法的修正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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