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20:54
人浏览

  当监护人因为某些原因去世或是缺乏监护能力的话,有关人员愿意或是指定为精神病人或是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被称为临时监护人,临时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职责也是没什么不同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临时监护人虽然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全部内容,临时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当然其他人员在有关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