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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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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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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在寝室致同伴伤残,幼儿园和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幼儿舒某的监护人承担两成的责任,某幼儿园则承担八成的责任。

  4月27日午休起床的时候,原告杨某(200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舒某(2007年9月16日出生)穿好衣服后在地上玩耍,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则正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在这期间,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肱骨外髁骨折,前后两次因手术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782.31元,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伤残是由舒某造成的,故加害者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的时候,疏忽了对已经穿好了衣服的小朋友的照看,致使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伤,这种情况本身不属于无法避免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而避免,故被告某幼儿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就算监护人无过错,亦应承担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某幼儿园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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