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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7万多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8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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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走失以致被宣告死亡,广西南宁良庆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精神病医院管理不善有过错,应赔偿7万多元。

  南宁市的邓女士在2000年5月9日将丈夫陶某送至良庆区的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并与医院签订了一份《病人住院协议》,协议约定:住院期间陶某引起的一切意外事故(除医疗事故外),均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住院11天后,陶某趁医院拆除围墙、人多杂乱之机,从医院出走。之后,医院多次外出寻找,邓女士也在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但仍无陶某的音讯。

  多方寻找无果后,邓女士向法院提出宣告陶某死亡的申请。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陶某死亡。

  随后,邓女士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病人住院协议》为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条款免除院方责任,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医院既然收治陶某,就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所以院方的疏于管理与陶某出走被宣告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适当给予赔偿。由此法院判决:该精神病医院赔偿陶某的亲属邓女士等人711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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