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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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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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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某失踪多年,其妻黄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获得准许。法院依法宣告黎某死亡后,黄某于次年与孙某再婚。可第3年,黎某突然回家,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法院遂依法撤销原判决。但黎某认为法院判决后,他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即自然恢复。其实这一认识是错误的。

  宣告死亡是指法院根据一定法律条件,依法对失踪人推定死亡。虽然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一样,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据此,黎某与黄某的合法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黎某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双方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黄某有权决定是否再婚。现黄某与孙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故黎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依法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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