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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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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止一个人,是两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对另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在实操中由于该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着一定的相似导致混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从上述法律条款及含义的界定可知,本案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性,该三被告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性,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划分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不同主张

  第一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加害行为);(2)教唆行为和帮助行:(3)共同危险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由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二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第三种主张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第四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1)“共同正犯”;(2)教唆者和帮助者;(3)团伙成员;(4)共同危险行为。

  三、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司法解释将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三种情况: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和直接结合的数人侵权。而依该案案情可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由三被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的,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侵权责任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比较具体的行为,特别表现在其行为主体上,但是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行为主体比较模糊的行为,其次两者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不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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