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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要分老母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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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王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母亲在1995年时购买了二套房屋,将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证办在了儿子王伟的名下,如今妻子周丽丽和王伟闹离婚,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她要求分割一半产权。王伟因此将房屋重新过户到母亲名下,周丽丽认为这是转移财产行为,要求法院确认转让无效。)

王伟是和他的母亲--一个象孩子样很可爱的老太太一起来找律师的,王伟接到了法院传票,他的妻子周丽丽起诉离婚,并说位于花园路的一套价值80多万元的房屋为她和王伟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王伟平分产权。

王伟的母亲非常着急,位于花园路的二套房屋是她与老伴一辈子的积蓄。如今儿子婚姻失败已够让她操心的了,儿媳竟还来分她的房屋,这令天性乐观开朗的老太太也难免感觉心力交瘁。

1995年,已退休在家的王伟的母亲看中了位于花园路的一处房屋,由于该楼盘房屋套型小,王伟母亲就想干脆买二套,将中间打通改成一大套来使用。老太太有二个子女,一个儿子王伟,和一个女儿王芳,王伟、王芳各有一儿子(王伟与前妻所生子)、女儿。老太太当时已六十多岁,她想王伟王芳都有房屋,自己买的这二套房屋日后就让孙子、外孙女继承,听说国家以后会征遗产税,不如现在直接就将房产证办在孙子、外孙女名下,说不定可省下一笔税金。但开发商说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房产证,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即孩子的父母亲来代办。因此,老太太在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就叫来了王伟、王芳签字,并将房产证分别办在了王伟与王芳名下,她与王伟、王芳说好,等孙子、外孙女满18岁时,就将这二套房屋过户给孩子们。可是如今二小孩尚未成年,王伟却闹起了离婚,妻子周丽丽并说这套房屋是她和王伟共有的,她要求分割!

十几年过去了,这个楼盘的开发商早已注销不存在了,更别说当时的交费记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了。因为王伟的父亲当时开着公司,手上经常有些闲钱,交费没通过银行,是用现金直接交的,不然银行可能还能找到原始取款或转账的记录。交费的票据可到房产局查到,但票据上写的名字也都是王伟。到哪里去找当时的证人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屋是老人出钱买的呢?王伟和他母亲都感觉胜诉渺茫。由于王伟与其母亲过于着急又不懂法律,他们听信了一些同样不懂法的人的“指导”,将这套房屋重新以买卖的名义从王伟名下过户到了王伟母亲名下,使此案人为地复杂了起来。也因此,周丽丽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王伟与其母亲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是一种非法的转移财产行为。

受理案件后,我详细分析了全案,发现此案并非完全没处突破。因为王伟与周丽丽都是大学教师,1995年时,大学教师的工资很低,他们没那么多钱购买得起这套房屋!那么周丽丽会不会说她当时借了她父母或亲戚的钱来买的呢?又,周丽丽会不会说这套房屋是公公婆婆赠与的钱所购买的呢?如果这样,我们这个案子就真的胜诉无望了。必须想个办法让她说出实情。

2005年11月,我们的离婚案先于房屋买卖无效案开庭了,这对我们是有利的,因为周丽丽的眼光重点放在了那套争议颇大的房屋上,她要应对的重点也是房屋买卖无效案,而对离婚案不一定重视,但对我们来说,这里隐含着一个巨大的机会,如果利用得好的话,可以为下一个房屋买卖无效案埋下伏笔。按照离婚案的正常程序,主审法官照例要问原被告双方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堵住周丽丽关于借款买房或公公婆婆赠与款买房的说法,在周丽丽陈述完毕共同财产后,我不失时机地向法庭申请向周丽丽发问:“请问原告,除了你们现在江宁的一套房屋尚有一些贷款没还完外,是否还另有别的债务?”周丽丽答:“没有。”“那在你们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是否有接受公公婆婆赠与而得的财产呢,包括房屋和其他财产?”周丽丽没有将前后二个案件联想到一处,不知我发问的意图,所以她继续回答说:“没有。我们的共同财产都是我们自己赚的钱购买的。”“我的发问完毕。谢谢审判长。”123[page]

2006年1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开庭了。由于在诉讼前转移财产,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是比较被动的。但对我们有利的是,我们在之前开庭的离婚案中已使周丽丽如实回答了二个重要问题,她的回答证明了:

一、他们婚后除位于江宁的一套房屋尚有部分借银行的贷款没还完外,没有向别的任何人借过钱;

二、他们没有接受过别人的赠与财产。

在这二个问题的基础上,我继续发向周丽丽发问:“你和王伟在1995年时的工资收入是多少?”这个她没法撒谎,因为有据可查,那时南京高校教师收入每月1000多元。“那么,至1995年5月买房时,你和王伟结婚才一年多,哪来40多万的购房款呢?”周丽丽回说:“我在外兼职的,另外问父母借了30万。”可是此时她说这话已迟了,因为前面的离婚案与此案并不是割裂的,我们已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离婚案时的庭审笔录,上面清楚地记载着原告代理律师发问时她的回答:没有外债,也无接受赠与!因此,现在她反口说借了母亲30万元的说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开庭前几夜,由于过度紧张而睡眠不好的王伟母亲在深夜翻箱倒柜找东西时,竟然翻出了1995年购房时的日记本!本上记录着她当时为购房从选址,到付款,到装潢的全部记录。因此,周丽丽所谓自己和王伟出资购房的谎言被彻底推翻!

自此,我们的案子该大获全胜了吧?不是。这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即不动产以登记确认产权。由于该房屋原登记在王伟名下,法院认为房屋就应属于王伟所有,其在离婚诉讼前过户的行为无效。因此,花园路的房屋产权仍为王伟、周丽丽共有。

但购房款是动产,法院又将如何认定王伟母亲出的这笔40万的购房款的性质呢?

对方律师辩称:既然王伟母亲自己出资将房屋登记到了王伟名下,她即用行为表示了对王伟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对儿子女儿的赠与,视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因此,王伟母亲出资的行为应“视为”对王伟与周丽丽的赠与。

对方律师的这个观点完全背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必须有赠与和受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现在王伟的母亲、王伟都否认有赠与关系的存在,周丽丽说是自己出资购的房屋,也即三人都说不是赠与关系,也即“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均否认赠与关系的存在,法律怎么能强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视为”赠与呢?

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对方律师的观点,判决我们彻底败诉。我们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方的意见,判决:“讼争房屋原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王伟,二上诉人(王伟母亲与父亲)否认有赠与行为,二被上诉人王伟与周丽丽也否认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伟间存在赠与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伟的赠与行为,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此判决为生效终审判决。[page]

王伟父母与王伟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那么王伟与周丽丽虽因登记得到了房屋的产权,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既非赠与,又非借款)得到了王伟父母的购房款,从法律上来讲这笔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王伟父母可以另案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最终,王伟母亲没能要回房屋产权,但终于要回了40万的购房款——此案险胜!而且当年的购房款与现今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差了将近一倍,王伟父母的损失还是蛮惨重的。这也是我写下此案的用意所在:

这个案件很有典型性,有许多象王伟母亲那样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善良老人,喜欢在购房或购置其他财产时,直接将产权登记到儿孙名下,一旦发生意外(比如儿女离婚,孙辈病故等),他们的财产就会面临着像本案中王伟母亲那样的境遇。123

虽然案子胜诉了,但本案对王伟母亲来说仍是个不小的法的教训,对许多善良却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来说,也都是一个警示:凡事依法办事,不贪图省几个小钱。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真正维护好儿孙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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