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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要再分割财产法庭:不予支持|法制离婚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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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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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辽西商报讯 (孙永 记者朱忠鹤) 夫妻离婚(lihun)了,本已分割完财产,可是,其中一人事后要求再分割财产。法庭给出的答复是:不予支持。 gFNs\B
2000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后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lihun)。在离婚诉讼法庭调查中,李某就财产分配问题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共同财产、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债务及住房。2007年时,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决生效。 ysq"3\0cL
近日,李某又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7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属实,并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当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要求分割住房,该住房产权所有人为张某。 {buE"(
根据《婚姻法解释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在2007年的离婚诉讼中,李某又曾明确表示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故应认定其已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现李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MV/gI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而本案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过对于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需要法院进行分割,即放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主张,这种表示使得当事人在后面的分割财产起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再次提起诉讼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KtY3o>h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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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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