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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家产丈夫和律师作伪证进班房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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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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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庭审现场 夫妻离婚,要分家产,这本不算件太大的事。可是,今天上午,江干法院的5楼大法庭坐满了记者,长枪短炮对着四个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个还是律师。本来是件民事纠纷,怎么就成犯罪嫌疑人了呢?原来,丈夫陈海东(chenhaidong)为了妻子少分财产,竟动起了歪脑筋。结果,这四人“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2006年,我和包丽丽(化名)结婚,之后,我父亲觉得也该给我们买套房子,就拿出了20万,付了余杭一套房子的首付,合同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后来,我们又通过关系把房子改到了我的名下。房子的贷款也都是他还的。”法庭上,陈海东(chenhaidong)回忆着整件事情的经过, “到2008年2月的时候,我父亲又借了40来万,把房子的贷款还清了。可之后不久,我老婆就开始和我闹离婚。” 经过鉴定,2006年那套总价不到60万的房子,那时已涨到了120余万。
起诉书指控,2008年12月,陈海东之妻包丽丽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于是,陈海东便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丽丽在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后通过他人找到律师何慧强。
2009年初,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丽丽于200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即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当场同意。
沈建明在庭审中供述:“后来在我家里,何律师拿了一份借款协议来,让我和陈海东签字,我就签了。我和陈海东的父亲30多年的朋友了,当时也没多想。我就是太相信他们了,我是个法盲,我根本就不该参与到这件事中。”
之后,何慧强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1060元,同时还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法院将水景城房屋予以查封。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将房屋予以预查封。
2009年10月,包丽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证明陈海东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包丽丽认为该债务是虚假的,于是向司法机关控告。
最后,4人分别落网。
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陈海东、陈永根、何慧强、沈建明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并影响其他正常离婚诉讼案件无法审结,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故犯罪情节严重。
今天上午,江干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陈海东、何慧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永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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