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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鲁律师信箱:王勇能否继承父亲的全部房产?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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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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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5日,王祝杰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其定居在美国的独生儿子王勇(wangyong)急忙回国奔丧。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之后,王勇(wangyong)打开父亲留给他的遗嘱,得知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子由自己继承。

于是,王勇到房管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办人员看了遗嘱及遗嘱的公证书后,告知他还需到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才能为他办理房屋过户。王勇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询问时得知,王勇的生母早已过世,但是王祝杰的第二任妻子刘越还健在。于是公证人员向刘越了解是否有王祝杰的其他遗嘱,刘越表示没有其他遗嘱,但她已经就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的诉讼,并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交给公证处。公证处通知王勇,公证暂时无法办理。

原来3天前,刘越以“住房是她和王祝杰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主张其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王勇只能继承王祝杰那一半的产权。庭审前,王勇向法院提交了父亲与刘越签订的“住房产权归王祝杰一人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和该协议的公证书,还提交了刘越写下的“和王祝杰结婚后不要其房产”的字据。

【案情分析】

王祝杰的这套房子是和刘越结婚以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王祝杰和刘越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子的产权归王祝杰一人所有,因此刘越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祝杰的遗嘱指明由王勇继承这套房产并做了公证,是合法有效的,王勇完全有继承的权利。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越对这套房产根本就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继承权,其主张分一半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越的诉讼请求。

王勇依法院的判决,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办妥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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