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混合过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5 15:18
人浏览

正文:混合过错

  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害,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性质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混合过错是减轻加害人责任承担的法定理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