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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木工时不慎摔伤 四个“老板”都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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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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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9月24日 阴 青岛崂山法院

  法官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青岛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经理江某将土建部分包给林某,林某将一部分工程包给何某。林某、何某均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何某雇用了舒某。

  2007年4月4日上午,舒某在支模板过程中,不慎从三米多高跌落摔伤。受伤后,舒某由江某安排车辆送往城阳古镇医院治疗,第二天转至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诊断为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何某安排人护理舒某。经过司法鉴定,舒某右股骨骨折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

  治疗出院后,舒某多次找何某、林某、江某及建筑公司要求赔偿,由于被拒绝,舒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288.74 元。然而在法庭上,四个“老板”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承包讼争工程,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林某明知何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和施工许可证而仍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建筑公司明知被告林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施工许可证而仍然将工程分包给他,并且林某和建筑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均具有过错,故应对被告何某应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江某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何某赔偿舒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9248.14元,林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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