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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可定罪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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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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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罪名量刑轻于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会惩治哪些人?这项新罪名与受贿罪有何区别?

  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姜乃芳。

  姜乃芳律师表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亲属的概念则按照民法中规定的姻亲和血亲。”

  姜乃芳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属受贿罪,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当事人,则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轻于受贿罪。

  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的重庆女“黑老大”涉黑案,姜乃芳表示,这是较为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首先谢才萍与文强属于亲属关系,其次她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姜乃芳表示,所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者的背后都有“靠山”,就是所谓的利用职务的影响力。

  姜乃芳律师同时介绍,欧美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类似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但惩处力度没有我国大,可以看出我国整治和查处腐败的决心,这也是民主法制进程的一次跨越和进步。”

  本报记者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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