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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优先续约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0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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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合同就要到期,手握“优先续约权”的商户却面临退出。投入重金、刚刚开始回本的数十商户不干了,于是将物业方扭到工商所,双方的“扯皮”开始鸣锣。这是最近发生在汉正街万商白马服装城的事情。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写入民法体系、严格意义的“优先续约权”是没有的。这个权利,是基于合同双方的一种约定,当然,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因缺少强制力,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般都争取协商解决。真要对簿公堂,倒也比较少见。

  回到万商白马这个事件上,根据现有的报道披露,物业方在程序上似乎很到位:物业方说,他们早在去年12月和今年3月,曾两次通知一楼所有经营户,今年10月合同到期时将收回门面。5月份,他们也通过公告、广播和短信等方式,再次将有关事宜告知了承租户。

  这个程序里,存在“瑕疵”的地方是:他们只提前两天给原有承租户发了短信,通知大楼一楼对外招租。一般来说,这样的通知至少应提前一周,而且在商户数量有限时,最好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的信息到达率是无法保障的。

  这个“瑕疵”,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而租金价(230,-2.73,-1.18%)格上涨三成,更是加强了某些联想。在此情形下商户们“义愤填膺”,也就比较好理解了。毕竟,在连亏几年之后,刚开始回本,又马上因为涨价而挤占了回本空间,这必然让他们“很受伤”。回本空间被挤兑,甚至可能要继续亏本的状态,这样的预期下商户们续租的动力必然受损。

  那么,此前约定的“优先续约权”,其实只是一张画饼。物业方提价三成,实际上相当于剥夺了一些商户“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没谁会傻到,明知道是“火坑”,还硬要往里面跳。

  在这里,“明知道”是相对之前承租的商户而言的,在外头等待竞标的其他人,他们未必清楚商户们一直在亏本的事实。这样,“明知道”的商户在“不知道”的人们面前就将失去竞争力,如果不抱团,估计大部分人只好黯然退出。

  某种意义上说,物业方的做法有些“竭泽而渔”。甚至很难保证,等下一批商户的租赁合同快到期时,是不是还会故伎重演。如果前赴后继的商户都只能以相同的方式退场,那他们的利益又能怎样保证呢?大多数的商户,何时能亏损到头?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或正是基于这样的恐惧,不排除一些商户收到了信息却心有不甘的可能。然后他们选择了假装不知,抱团维权。“优先续约权”至此显得很无奈。[page]

  事实上,“优先续约权”很多时候都显得尴尬。如何处理好这起事件,有赖双方的协商与让步,也考验工商所的调解智慧。如果只能走向诉讼,那就祈盼苍天能阐释公正的逻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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