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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问题专门立法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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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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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连日来,本报对广州深圳两地窃听器的泛滥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不少市民和相关专家的关注。

  

  可以放在高处的窃听设备,受超过65分贝音量影响可以回拨到窃听者的手机,以窃听周围人士说话。

  ■窃听器追踪

  连日来,本报对广州、深圳两地窃听器的泛滥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不少市民和相关专家的关注。窃听器的泛滥,不只是不法商贩为了谋利。道德的沦丧,信任的缺失,作为公民应该怎么办?当下,海量的隐私信息被海量泄露,但泄露者或贩卖公众隐私者却很少受到惩处。没有立法监管,所谓的查处行动变成了一次次“躲猫猫”的游戏。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呼吁,该是对窃听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的时候了。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应对窃听问题专门立法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称,窃听电话牵涉到了公民的隐私权。但他又介绍,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我国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像《民法通则》也好,《宪法》也好,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怎么个保护法,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哪些是隐私权,目前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朱列玉介绍,公民通话记录,个人财产,住址和电话,亲属关系等,这些东西哪些是隐私权,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他说,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后应该怎么处理?是赔偿民事损失,还是担刑责?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觉得我们应该要细化这些规定,尤其是像窃听别人的手机电话这种行为,出于什么目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目前对窃听器的打击针对性、专门性不强,应该对窃听器问题专门立法!”朱列玉说。

  深圳市政协常委陈恬加强立法非常紧迫

  深圳市政协常委、民革深圳市副主委陈恬表示,手机窃听设备可以被任意买卖,那么个人的隐私就无法保证,长此以往会有严重后果。他说,这可以说是科技发展的一个成果,科技的进步,不能以牺牲人们的隐私权为代价。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刻不容缓。这种高科技手机窃听设备的任意使用减少了犯罪成本,任意发展下去是很可怕的。

  陈恬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考虑对策,尽管现在类似的案例还不多,但要防患未然,特别是在立法方面要及时考虑,及时管理。

  深圳市人大代表于秀峰法律空白要想办法解决[page]

  于秀峰是深圳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到手机窃听设备买卖泛滥的问题,他表示确实应该重视。他说,据他了解,近年来在处罚售卖手机窃听器等问题的立法方面还不是非常重视,可能此问题的严重危害后果还没有很明显地显现出来。他说,法律研究很重视犯罪后果的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会倾向性地提下手机窃听设备方面的问题。有些领域暂时存在法律空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要去想办法解决。

  高危窃听场所

  ●企业的会议室、经理办公室、技术核心人员的办公室、轿车里;

  ●商务洽谈的场所——— 酒店的雅间、贵宾房、宾馆的客房等;

  ●当事人谈话的场所;

  ●酒店宾馆的客房、卧室、洗手间;

  ●商级打工一族的办公室、寝室、轿车里;

  ●在ATM上取款时防密码偷拍;

  ●男女约会的场所、娱乐场所;

  ●政府或军事设施的保密、安防场所。

  ■市民质疑

  广东条例是否落后?

  200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广东市场针孔摄像头、微型窃听器不得随便出售,必须经广东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才能生产和销售;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没收非法产品及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万—5万元。

  2006年,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提出,私自兜售窃听器等安防产品应该受到重罚。

  有市民质疑《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于2002年8月1日开始施行,如今7年已经过去了,科技在迅猛发展,这一条例是否落后?是不是也要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而且在处罚力度上威慑力不大。

  ■他山之石

  香港窃听可监禁半年

  在香港,类似窃听的设备同样可以方便购买。私家侦探则是窃听器材的主要买家。香港执业大律师陆伟雄介绍,与内地将窃听偷拍器材列为间谍工具不同,香港并没有专门的间谍法例,因此在港售卖窃听器材并不违法,但买家在使用窃听器的过程中则有可能触犯法律。

  香港针对截取公众通讯,保护公众隐私方面有自上而下的立法。香港《基本法》中第30条明确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香港警方接受查询时表示,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窃录对话可被视为不受欢迎或侵扰个人资料私隐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而针对日渐流行的电脑资料窃取,《刑事罪行条例》亦规定,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资料最高可被监禁3年。[page]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

  处罚要上升到刑法层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介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单体法规和宪法。今后肯定是需要这样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

  “我们以前重视的东西往往第一个是国家的,第二个是有形的,我们对于无形的、精神层面的保护相对较弱。”李军说,我们往往停留在物质损失这种保护方式,就是损失多少钱、损失多少物,给你做补偿,还停留在这个层面。有时甚至连对物质损失方面的惩罚性的保护都还没有完全做到。

  李军称,保护隐私权需要在法律和文化上有一个认识。这跟长期以来弱化和弱视人在精神层面的权利有关。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里,这方面的保护还是很严格的,甚至惩罚性的保护。因为像这种精神层面上的东西,你很难把它量化成物质方面的东西。

  这些精神损失用金钱无法量化,但是又不能不去量化,怎么办呢?总不能因为我泄露了你的个人隐私,我赔你十块八块钱,这也是一种保护,但为什么这种保护不足以对侵权进行一种威慑,就是因为缺少惩罚性,因为这种保护叫司法救济。

  还有一种就是超乎了实际损失的补偿性,更有惩罚性,需要法律的威慑性的、惩罚性的保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隐私权的被侵犯。李军还认为,保护隐私权的立法,第一个,惩罚性内容里面要有刑罚措施,要有刑法惩处的力度,不能说光赔钱,而要上升到刑法的层面,这个在国外也是有依据的。第二个就是民事上的赔偿,要达到巨额。巨额是什么概念呢?至少是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对侵权者有意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该让他感觉到,在财产上难以承受。

  而对于多个部门窃听器查处的困境,李军认为,应该加强综合性执法。不能是警察管一块,工商管一块,每个职能部门只管自己的一块。如果有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比如就是要公安部门一查到底,就不会存在执法上的难题了。

  李军认为,一部完整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就应该包括了对这种恶意的窃听、侵犯公民隐私及企业机密的,这种生产销售窃听器材的,都应该在立法里面有体现。这样就不会再因为数量不够不能处罚。归根结底,还是需要一部综合性的立法。

  ■记者手记

  防窃听意识

  要成为生活的常识

  窃听器大量存在,谁都有可能被窃听。正如知名媒体人陈扬所说,技术不是问题的时候,道德和法律才是问题。新技术的出现,总是一把双刃剑,当把窃听器用作侦查机关破案和用作犯罪分子作案时,这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效果。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希望是带给人们工作生活上的方便,而不是人人自危。[page]

  难道只有一个新生事物给他人带来灾难时,才会引起人们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窃听器的报道,不在于记者暗访的过程有多复杂精彩,而在于,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当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有效打击的情况下,作为市民的我们自己,必须要提高防窃听的意识,这要成为我们生活的常识。

  统筹:本报记者 马小六

  采写:本报记者 马小六 王成波 康殷 实习生 张莹琦

  摄影:本报记者 刘可 实习生 关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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