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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汉学吊网捕鱼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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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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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死者有重大过失,自行担责60%;吊网主人管理不善,赔偿3万余元

  □覃志凌

  天峨县下老乡的农民杨贵生(化名),在放牛时出于好奇,想学他人如何用吊网捕鱼,并摆弄他人装置的捕鱼吊网,不料被吊网的木棒打中胸部,当场身亡。杨贵生的3个未成年女儿向吊网的6名主人索赔8.7万余元,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终有结果: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吊网的6名主人负次要责任,连带赔偿3万余元。

  一村民好奇 摆弄吊网丢了命

  天峨县下老乡八岗沟的河鱼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因产量少,在市场上很是抢手。因此居住在河边的村民多以打渔为生。

  2007年4月,王某、毛某、黄某等6名村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合伙在下老乡八岗沟安装吊网捕鱼装置捕鱼。这个捕鱼吊网装置,是用钢丝绳(钢缆)固定在沟两边离水面约 20米的山坡上,并用一根木棒将转轮卡死,到了晚上捕鱼时将木棒取出,将吊网放到水中捕鱼。2个多月下来,他们收获颇丰,各人的腰包都鼓了起来。但好景不长,大家干得正欢的时候,却闹出人命,断了财路。

  这年的6月7日下午5时许,同村老乡杨贵生到八岗沟一带放牛,他看到捕鱼吊网装置时十分好奇,眼见四下无人,便上前摆弄起来,想弄明白吊网是怎么捕到鱼的。不料,杨贵生刚刚开始操作,吊网绞盘就飞快地转了起来。“嘭”的一声,卡在绞盘上的木棒猛击中杨贵生的胸部,导致其内脏破裂,杨贵生惨叫一声后倒地身亡。

  当晚8时许,黄某等3人来到吊网边欲捕鱼时,发现杨贵生倒在转轮附近,已经气绝身亡。黄某等人立即向下老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勘查后认定,杨贵生是被吊网装置上的木棒击毙,定性为生产事故。

  杨贵生的父母早已去世,他婚后生育有3个女儿,均未成年。前几年,杨贵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已离婚,前妻外嫁何处不得而知。杨贵生死后,他的3个女儿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处境十分可怜。经家族及当地村民委协商,同意由杨贵生的弟弟为3个侄女的监护人。

  三女儿诉赔 一审获偿万余元

  由于索赔未果,杨家3姐妹把王某等6人告到了天峨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父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7万余元。杨贵生的弟弟作为3姐妹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贵生死于生产事故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对于该死亡后果,杨贵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但其擅自打开控制吊网转轮的保险装置,私自转动吊网转轮,由于操作不当及力气单薄,不能控制吊网转轮,导致转轮反转,被转轮上的木棒反弹击中胸部受伤死亡,是导致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该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page]

  王某等6人装置吊网捕鱼的行为,虽与杨贵生的死亡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没有人对吊网设施值守,对吊网管理不到位,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对杨贵生的死亡后果酌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杨贵生因死亡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的15%。由于该吊网是王某等6人共有,因此他们均应对赔偿后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等6人赔偿杨家3姐妹的父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13万余元的15%,即1.22万余元;王某等6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照顾未成年 二审判赔3万余

  一审宣判决后,杨家3姐妹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杨家3姐妹上诉说,没有证据证明杨贵生曾转动过转轮,因此一审认定这一事实与客观不符。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等6人从事的吊网捕鱼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一审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判决死者自行承担85%的损害后果责任,显然严重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家3姐妹在一审起诉状已经陈述“家父杨贵生路过被告设置吊网的转轮边时,碰到吊网转轮插销,导致吊网瞬间下滑使插在转轮上的木棒反弹击中胸部”,而在二审上诉时又否认杨贵生触动吊网绞盘转轮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因杨家3姐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贵生有其他死亡原因,应确认杨贵生触动吊网绞盘转轮的事实。杨贵生长期在吊网绞盘装置附近生活,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类装置擅自触动可能会发生危险,但仍触动吊网绞盘转轮,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王某等6人设置吊网后,平时都派人到现场值守绞盘装置,但在杨贵生死亡的当天无人值守,也没有在周围设置明显的标识,属于管理不到位,且设置的吊网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等6人对杨贵生死亡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杨贵生对死亡结果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等6人的赔偿责任。因杨家3姐妹均未成年,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可以适当调整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因此杨贵生因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13万余元,由杨贵生自行承担60%责任,王某等6人承担40%责任为宜。[page]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等6人连带赔偿杨家3姐妹3.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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