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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散落财物摔伤,为何不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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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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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24日晚8时左右,张某驾驶满载水果的农用三轮车途经河南省内乡县某村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在会车时将车开到村道的边沟中,散落出来的水果遭到某村十几名村民的哄抢。张某在制止、追赶哄抢的人群时,造成参与哄抢的牛某在慌乱中不慎摔伤左臂。牛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3780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牛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均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张某诉至法院,以张某的追赶行为导致自己受伤,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5万元。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牛某遭受到的人身损害虽然与张某的追赶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且牛某参与哄抢张某散落财物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因此,牛某要求张某进行赔偿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遂判决驳回了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不适用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2.损害事实。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本案中,张某追赶牛某的行为是在自己散落的财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也即,张某追赶牛某的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在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张某对牛某不成立民事侵权。

  应当指出的是,牛某参与哄抢张某散落财物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是违法行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社会公德”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性质和作用上即属于公序良俗范畴。[page]

  此外,牛某参与哄抢张某财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牛某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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