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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未付款房屋涨价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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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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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前年,我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1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由于倪某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有搬出。最近钱凑够了,倪某让我搬家,我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了,必须再补我8万元,我才搬家。请问,我这种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孔桂林孔桂林同志:

  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你没有搬出,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你。因房屋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2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款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多少要求倪某在原有15万元补偿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

  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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