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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伤人前夫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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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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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姚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当时6岁的孩子小涛由姚女士独自抚养,其前夫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2009年8月,小涛在和邻居家小朋友玩耍打闹时,造成邻居小孩脚部骨折,住院花费8000余元。姚女士觉得负担起来很吃力,找到前夫要求其承担部分医药费。可是前夫认为他已经出了抚养费,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拿。

  鲁谷社区司法所认为,姚女士前夫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这种情形仅适用于自己的孩子生病时的医疗费。小涛在玩耍时伤害到别的孩子,实际上已经不是抚养问题,而是民事侵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当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姚女士确实无法独立承担,可以要求前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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