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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钻了谁的空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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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广东地区的多家超市出现了几名身份特殊的顾客,他们进入超市假扮偷东西,诱使保安做出搜身、罚款等违法行为,然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从深圳、东莞、广州再到江门,各法院无一例外地做出判决,不支持他们提出的索赔要求。

  尽管如此,这些自称“维权人士”的顾客却不肯善罢甘休,几次三番提出上诉,似乎非要将这种“维权方式”进行到底。一系列假偷事件背后,几位顾客究竟是真正的维权卫士还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者,在人们当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多次精心设套诱使商场侵权

  2009年4月4日,“维权人士”陈某龙携带一装有两瓶洗发水的挂包进入超市,他故意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拿取了与包中包装一模一样的洗发水,随后又趁人不注意将洗发水放到别的货架上,让超市工作人员怀疑他有偷窃行为。当超市工作人员查问处理时,陈某龙故意以沉默方式拒绝回答任何询问,激怒工作人员对他进行搜身和殴打。

  这些精心布置的环节就是几位“维权人士”屡试不爽的法宝。事先做好的商品道具、埋伏在整个假偷过程中的录音笔,甚至为了让法院认同他们的消费者身份故意买些低价的小商品……从细节的安排上可以看出,为演好假偷这出戏“维权人士”们可谓费尽苦心,商家接连不断地落入了他们设计好的圈套中。

  2009年9月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这一“维权组织”的领头者马勇以原告陈某龙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承认假装偷东西是事先计划好的,目的就是要看商场如何抓小偷、抓到小偷后如何处理,以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如何作为。

  马勇告诉记者,从2006年起就以这种“维权方式”走遍全国各地,打击商场抓小偷中的侵权行为,由于经常进入超市假偷,马勇已经是被许多超市记录在案的老熟人,为此他又雇用了几十个人继续到超市设套诱使侵权,甚至每月发工资给他们。

  陈某龙也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是我的远房表叔马勇叫我带洗发液进超市,然后假装在超市里偷东西的。他前几天叫我从重庆过来专门做这事。”

  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马勇等人活跃于广州、东莞、深圳等地,第一次在深圳假偷时,法院因不完全了解情况险些支持他的赔偿请求,但目前他们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关注。

  马勇是不是王海第二

  从表面上,马勇的假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以知假买假成名的打假英雄王海,但是马勇的“维权”是否能和王海的维权画上等号?采访中法学界人士的说法各不相同。[page]

  其中,马勇等假装偷东西还算不算消费者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马勇接受采访时表示,陈某龙进入超市购买商品就是消费者。但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都认为,马勇故意制造盗窃假象诱使超市工作人员违法,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所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支持马勇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表示,从法律上看,马勇的确不能算消费者。消费者必须是主观上真诚地想购买,客观上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律师郝劲松也认为,王海的打假是在民事交易事件中进行的,而马勇故意激怒他人则可能制造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流血事件。

  那么,马勇等人的假偷能否达到“维权”目的,增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意识?部分法学专家认为,马勇的行为与社会道德理念相违背,是一种不值得鼓励的行为,对社会发展没有良性推动。

  暨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赵克祥说,这一系列案件的问题是引诱侵权并获利行为本身有违善良风俗。王海知假买假可以让售假商家有所忌惮,从而对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有益。而马勇等人的引诱侵权行为,引致社会纠纷,甚至冲突,不仅导致公共权力机关的无谓介入,浪费公共资源,更有害社会和谐,实乃伤风败俗之举。郝劲松则认为,马勇故意设计诱使他人侵权,与社会道德理念相违背,并让雇佣的人陷入危险状态,伤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能导致“狼来了”效应。由于马勇对法条的损害,以后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能出现将真正被侵权的消费者等同于马勇的情况。

  然而,也有一些法学专家持中立态度,认为马勇的假偷行为有一定积极意义。张民安说,马勇虽然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但他和王海的出发点是好的,都是出于想净化商人经营方面的空气。不同的只是,王海知假买假是为了遏制商人欺诈行为;马勇在商场制造盗窃假象,是引起公众关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他指出,打击商场出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本该由政府承担,但近年来民间打假也是层出不穷,为了使商人出卖质量合格产品,履行政府原本应履行的责任,民间打假在宗旨上还是善意的。

  马勇钻了谁的空子?

  在马勇“维权事件”的背后,一个更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对陈某龙等人进行搜身、殴打甚至罚款,那么马勇精心布下的局还会不会屡次得逞?这其中是否也暴露了商场的管理漏洞,以及某种程度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page]

  “商场凭什么要有偷一罚十的规定?超市有权利对我们进行惩罚吗?”马勇在接受采访时不断提出质疑。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对陈某龙等私自进行盘问、殴打和搜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法学专家都表示,在马勇的系列案件中,商家确实也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此外,10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张民安说,商场的最低义务是尊重进入超市者的人身权。即使是盗窃,也不能对其进行搜身、拘押。因此,该案件中的超市处理行为是违法的、侵权的。搜身、拘禁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超市未经同意进行搜身的行为,侵犯了人格尊严权;进行拘禁则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

  经历这些事件之后,如果商场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填补管理上的漏洞,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马勇们或许会因为没空子可钻而退隐江湖,打着“维权”旗帜的假偷自然也没办法继续招摇下去。

  文/新华社记者 毛一竹 孔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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