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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申请有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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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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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律师:

  黄某婚后生有2子,今年分别为18岁、16岁。黄妻于2003年1月去世后,黄某便到外省打工,此后再无音讯。今年10月,黄某的2个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父亲为失踪人,可黄某的父亲却要求宣告黄某死亡。请问,爷孙同为黄某的利害关系人,却提出不同的宣告主张,法院该如何处理?

  读者 黄仁诚

  黄仁诚读者: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和第23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黄某外出打工无音讯已满6年,既符合宣告为失踪人的条件,也符合宣告为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选择申请法院宣告黄某为失踪人或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黄某的父亲和儿子是其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现爷孙提出不同的申请诉求,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宣告黄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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