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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少年骑车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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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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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年幼无知,刹那间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近日,寿县人民法院瓦埠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孟某的父亲赔偿原告即受害者秦某的子女四人各项费用共计67355.2元。

  2009年6月10日14时许,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所有的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寿县大顺镇利丰羊毛衫厂路段时,将放羊的秦某挂倒摔伤,经医院治疗无效后,不幸死亡。审理中查明,孟某于1993年12月生,法定监护人系其父亲,2009年8月6日法院依法追加其父亲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致使秦某死亡,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孟某在案件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独立经济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对造成秦某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亲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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