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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地判案了,何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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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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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新传媒报道 中新网12月23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若干规定后,我心里还真有若干的疑问。

  疑问之一,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只能对各级人民法院有约束力,怎么可以拿来约束媒体报道呢?

  疑问之二,如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损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而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规定来追究。如此看来,若干规定中的这个规定,不是多此一举了吗?

  疑问之三,如果媒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因而涉嫌了刑事犯罪的话,法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要求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构成了民事侵权,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维权。既能法律早已有相关规定了,何须最高人民法院以内部规定形式重申呢?这更是多此一举了。

  疑问之四,“恶意炒作”要追究责任,能否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的标准,告诉媒体如何报道才不出界?你总不能把对自己不利的报道,就说成是“恶意炒作”吧?身正不怕影子歪,执法公平公正了,还怕媒体“炒作”什么呢?

  疑问之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中的“其他”,为何不一一列举出来呢?《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推”的规定,难道最高法院对媒体报道行为还要搞一个“类推”?这“其他”行为,好比是一个口袋,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装。假使有这样的“其他”行为发生了,我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又会以什么罪名来惩治媒体?是诽谤罪?还是诬告陷害罪?依《刑法》规定,这两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至于给弄出一个什么“损害司法权威”的新罪名吧?[page]

  我以为,对媒体舆论监督,不管它是出于好意,还是恶意,其实人民法院不必太在意。审判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只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判决,又何惧媒体“说三道四”呢?

  司法权威要树立,必须要靠公平公正的执法行为。既使有媒体出于“恶意”作了报道,但只要人民法院坚守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人民还是能分清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因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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