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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中奖得保险 发生事故诉赔偿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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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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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蒋先生购买明信片获得三等奖,奖品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后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遭拒,故起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蒋先生家属起诉称,2006年春,蒋先生在邮政局购买贺年有奖明信片一张,获得三等奖,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兑奖后,邮政局并未将保险册交给蒋先生而是由邮政局业务主管人保存。2007年2月21日,蒋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蒋先生家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蒋先生家属传真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蒋先生无证驾驶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蒋先生家属认为,蒋先生在购买明信片获得中奖时是在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在办理兑奖手续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告知和解释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不应生效。而蒋先生无证驾驶行为属行政法律调整范围,与因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两回事。综上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支付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等7000余元。

  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公司认为蒋先生生前已婚,对于蒋先生的继承人范围提出质疑。根据贺年保险册所载条款,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提供加盖有一致邮政日戳的中奖明信片兑奖联及《保险手册》,蒋先生的继承人不能提供兑奖联,故保险公司与蒋先生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投保人为国家邮政局,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是向邮政局履行。邮政局至今未将蒋先生信息给予保险公司,也未交纳保险费,故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综上,不同意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国家邮政局和保险公司,因此,国家邮政局是投保人。蒋先生中奖奖品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蒋先生已经兑奖,也已填写《贺年(有奖)明信片三等奖(保险)兑奖客户信息表》,说明其同意国家邮政局为其投保,蒋先生应当为被保险人。蒋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责任免除的规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或在此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蒋先生家属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其责任免除条款,条款应不产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向投保人行使,而不是向被保险人行使,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和国家邮政局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合同的附件中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说明,国家邮政局签字确认,说明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蒋先生家属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page]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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