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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齿轮脱落切断工人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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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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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万元赔偿金木材买卖双方各担责五成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张贯)一搬运工在木材店从事切割搬运木材工作,不料木材店老板借来的电锯齿轮突然脱落飞出将其右足切断。后该搬运工将买卖木材双方老板告上法庭,索赔32万多元。该案终审法官周云焕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所主张的以及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关系均存在很大争议,并与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相背离,后经3名法官合议,按《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处买卖木材双方老板各承担五成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表示信服法院的判决。

  案情回顾??

  电锯齿轮脱落切断工人右足致七级伤残

  据了解,今年39岁的贵州人陈某友是一名搬运工。2004年与妻子一同来到高明区打工,夫妻俩育有两子一女。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罗某到陈某强所经营的木材店买松桩。双方谈妥价格后,买主罗某与所联系来的陈某友等三名搬运工谈好了搬运条件:陈某友等先将木材截成4米长后并负责装车,工钱160元,由罗某支付。陈某友等人本来用手锯进行锯木,后因罗某赶时间,罗某遂借用卖主陈某强店内的一台电锯给陈某友等人使用。

  不料,在锯松木过程中,电锯的齿轮突然脱落飞出将陈某友右足锯断。事故发生后,陈某友被送往医院进行初步治疗后,随即被送至顺德一创伤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个半月后出院。

  去年2月,陈某友又重新入住该创伤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内固定物拆除手术。两次治疗住院合计花费医疗费2.6651万元,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友右足损伤属七级伤残,鉴定费800元。事故发生后,罗某支付陈某友医疗费9000元,木材店的登记业主陈某和为陈某友垫付了医疗费1.3251万元。

  一审:

  木材买卖双方八二开担责

  去年4月20日,陈某友携三个子女将罗某、陈某强、陈某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多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陈某强、陈某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雇佣包括陈某友在内的3人切割和搬运木桩,并由罗某支付工钱,实际上是陈某友等人为其提供劳务,与罗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罗某作为陈某友的雇主,对陈某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地在陈某强经营的木材店,电锯亦为陈某强提供,其提供电锯虽为无偿提供,但明显陈某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陈某友的损失应承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友应得的赔偿合计共32万多元,罗某应承担80%的责任,陈某强应承担20%的责任,陈某和虽然是木材店的登记业主,但实际经营者为陈某强,陈某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罗某应赔偿25万多元,扣除罗某已支付的9000元,罗某尚应赔偿陈某友一方损失24万多元;陈某强则赔偿6万多元。

  终审:

  改判木材买卖双方各担责五成

  一审判决后,罗某、陈某强均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陈某强对电锯维修、检测不力,以及罗某在借取电锯后未履行检查义务,而受害人陈某友在罗某赶工的情况下,仓促之间未及检查电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过失但仅是轻微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陈某友仅存在轻微过失而侵权人罗某、陈某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陈某友无需自行承担损失,根据罗某、陈某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罗某与陈某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认定的陈某友一方应得赔偿款32万多元的判决,改判罗某以及陈某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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