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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间结婚证”侮辱了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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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临近,祭祀方式可谓花样不断。如果你在武汉,也许会有人告诉你,花50元便可让女明星与已逝先人办张“阴间结婚证”。眼下,湖北武汉部分祭品市场兴起的这股恶俗之风令人侧目。

  背景新闻

  近日,记者与工商执法人员在武汉石门峰公墓看到,祭祀用品五花八门,从轿车、别墅到私人医生、二奶等应有尽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路边一个流动摊点竟大肆叫卖“明星结婚证”,称花50元可与“蔡依林”扯张“阴间结婚证”,让已逝先人也过把“明星瘾”。

  记者看到,这些所谓阴间结婚证,完全依葫芦画瓢,按照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模本,上面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照片、身份证号码甚至国籍等信息一应俱全,而结婚对象都是一些当红中外明星,如“张曼玉”、“蔡依林”、“Blanne”等。结婚证上还打出联合国批准字号,并贴着各种美女大头照,且都是“90后”。制作上也可以说是惟妙惟肖,让人大跌眼镜。

  在公墓外侧的商铺内,还有大量别墅、汽车扎纸出售,其中还有不少人形扎纸,贴着美女照片,上面标注着“二奶”的字样,可以说,社会上的很多不正之风充斥着清明祭奠行业。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些用品不仅不文明,而且涉嫌侵权,遂当场予以收缴。

  采访中,一些市民也表示,硬把“二奶”、“明星结婚证”等不伦不类之物祭奠祖先,是对祭祀活动的糟蹋,更是拿先人开涮。

  谢明洋何栓林整理

  说法一“阴间结婚证”涉嫌对明星构成侮辱

  李晓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侮辱他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page]

  构成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侮辱,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侮辱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之一。我国法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犯罪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些犯罪行为需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何栓林(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

  侮辱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方可构成本罪。如果存在公然侮辱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虽有使用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应用该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

  在武汉出现的这类恶意使用明星照或他人照片为逝者“配阴婚”的恶俗行为中,我们看到,这些不法商家,采用公然侮辱明星或部分“90后”女孩名誉的方式与死者炮制“阴间结婚证”,公然侮辱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符合侮辱的构成要件。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以侮辱罪制裁行为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地公安机关也应采取措施,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不法商贩予以严厉制裁。

  说法二“阴间结婚证”侵犯明星肖像权

  文鹏(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就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page]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权利人可自力制止,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这里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即便使用肖像可能对权利人本身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人也需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等其他损失。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使用明星照合成“阴间结婚证”的事件中,不法商贩未经肖像明星或部分“90后”女孩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说法三祭奠行为应文明地与时俱进

  丰力(淅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近年来,每到清明节到来之际,关于对不文明祭奠行为的抵制及文明祭奠行为的倡议就遍布各大媒体。清明扫墓并祭奠祖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些不法商家在利益驱动下,怂恿公众进行一些不文明的“与时俱进”的祭奠方式。这不但危害了社会、伤害了他人,也失去了祭奠的作用和意义。因此,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应从自身做起,文明祭奠行为。

  首先,祭奠方式要文明地与时俱进。对文明的传承是每个中华民族成员的应尽义务,但一些祭奠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继承的同时,还要注重对文明的发扬和创新。比如,目前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率的加重,烧纸钱的方式在城市和一些农村地区已明显不可取,它一方面污染了本来就很脆弱的环境,另一方面也成为火灾的一个重大潜在隐患。而改用鲜花祭奠或公祭的方式不仅对环境有利,还是一种时尚和文明的做法。

  其次,恶俗祭奠行为有损社会风气。一些恶俗的祭奠方式,在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同时,还有损社会风气。如果我们自身对恶俗行为的抵制力度不强,那么,我们实际也是在“怂恿”那些违法商家的犯罪行为,这和我们自己犯错没什么区别。为了一时的个人好恶而让这种不良风气循环下去,必将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下滑,最终也会伤害到自己和家人。[page]

  最后,恶俗祭奠行为脱离了设定节日的初衷。清明扫墓和祭奠的目的是为了缅怀先辈对家庭、社会的贡献以及对自身的养育之恩。其真实意图除了追思之外,还要我们知道“后士不忘前世之恩”,发扬先辈的勤劳、勇敢的作风,过好自己的人生,荣耀家族。如果我们采用一些“恶俗”的祭奠方式,很显然违背了我们祖先设立这个节日的目的和初衷,这是其一。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无论是“二奶”也好还是情人、情妇也罢,实际上都是新时代“畸形”的不正常产物,过世的老人深受传统教育,搞出这样一堆为大众所不齿的东西来,给老人搞“二奶”陪葬,甚至用老人照片和女明星“合照”结阴婚,这对老人来说也是一种亵渎。老人地下有知,也未必认可其子孙的“一片孝心”,说不定会因此亵渎了老人家的一世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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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祭奠也“低碳”

  清明将至,又到了追忆逝者的时节。一些怪异、庸俗的“花样”,正在让祭奠失去了应有的意义。除了纸糊的别墅、洋车、电脑外,有些“孝顺”的儿孙,荒唐地为逝去的老爷子扎制纸“小蜜”、纸“二奶”,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丰富的祭品并不能证明孝顺。文明的祭祀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清明祭奠不是奉上庸俗祭品、焚烧纸钱、燃放烟花鞭炮。文明祭祀,既简单文明,又充溢着对亲人的温馨和思念,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更符合当前倡导的低碳生活。

  越来越多的人祭奠观念已开始变化:献上一束鲜花,种上一棵小树,这些文明、低碳的祭祀方式着实值得广为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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