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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一天,就要按规定赔一天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2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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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陕西女子麻旦旦被警方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但麻旦旦却仅获得70多元的赔偿。

  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昨天,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法中的重要亮点。

  本报邀请了省高院赔偿办负责人荆伟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红建逐一给予解答。

  一、精神损害要赔偿

  案例 湖北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佘祥林申请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

  现法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说。

  曾经轰动全国的我省孙中界案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孙中界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为证清白,断指自残,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但却未能申请国家赔偿。

  佘祥林获得45万余元赔偿是将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赔偿决定作出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得到的总额。

  新法 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次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因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虽然新法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肯定要比45万多元的赔偿要多。

  赵作海案赔偿的65万元中,就考虑了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生活困难等,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荆伟说。

  二、错误羁押要赔偿

  案例 一起抢劫案件中,张某涉嫌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后起诉至法院被宣告无罪。

  现法 目前实行的赔偿原则是“违法确认”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

  简单地说,当时检察机关批捕张某,符合规定,也有一定的证据。尽管后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张某被逮捕羁押期间是无法申请赔偿的。

  新法 体现的是“结果原则”。只要案件当事人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page]

  “你羁押我一天,就要按规定给我一天的钱。”荆伟说。

  王红建说,赵作海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非正常死亡案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案件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

  现法 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

  简单地说,就是必须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证明不了就败诉。

  新法 新法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提供证据。

  “司法机关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就有问题。”荆伟说。

  新法还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失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这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费用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22天

  现法 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赔偿请求人拿着赔偿决定书却拿不到赔偿金。

  新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记者追问

  新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咋定

  荆伟: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

  主要应考虑这几个因素:

  ●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内在的,但需要依据一定的外部情况进行认定,如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

  ●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受害人被判处的罪名、刑罚、被羁押时间等。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国家财政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法界声音

  期待新国家赔偿法更完善

  抚慰金没法和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同

  王红建:新法中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抚慰金还只是“安慰性的”,无法等同于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page]

  间接损失也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中

  王红建:精神损害赔偿对直接的财产损失作了补充,但是间接损失赔偿还是很少,“如一个企业正常利润100万元,公司财产无端被扣押,合同无法兑现等这些损失,民法上都有赔偿的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还不全面

  王红建:新法只是规定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而实际上,还有很多案子实现不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像车辆被拖,执法人员不让打开车门取车里的现金;如家中无人房屋被拆迁,财产损失无法举证等。

  赔偿范围应该更广一点

  王红建:新法的第三、第四条,各罗列了5条人身权和财产权,实际上不如用概括的方式(因为无法概括公民的其他全部权益)来确认赔偿范围,否则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人为地缩小赔偿范围。

  如受教育权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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