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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主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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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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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养狗、疯狗咬人”近期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热点,安庆市的违法养狗、家犬伤人事件也普遍存在,近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广大读者很有借鉴意义。
今年9月29日下午4:30,叶某到安庆市大桥装饰城内查看房屋拆迁情况,刚走到苗某(女)的仓库前,突然,一条大狗猛的扑了过来,在叶某的右腿部狠狠地咬了一口,鲜血直流、疼痛难忍。为了预防狂犬病的发作,叶某多次到我市疾病预防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共花去医疗费1425元,不仅给身体带来了伤害,而且给经济也造成损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叶某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苗某起诉到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苗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苗某辩称,原告叶某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属实,但其已将狗用铁链拴在仓库旁,自己尽到了看管责任,是原告叶某挑逗狗或者有什么企图而被家犬咬伤的,责任应当由原告叶某自负。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苗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饲养家犬并咬伤原告叶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这起事件中也有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故不予采信。11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苗某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等费用15000元。
因为违法养狗,苗某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
(秋水)
律师点评:
为什么饲养的狗已经拴住了,咬人还要赔偿?主要是因为:
第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负的是接近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推定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尽到管理责任的理由行使抗辩权而主张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限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并且举证责任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本案不能以已经将狗拴住作为免责的条件。
第二:本案也不能以被已拴住的狗咬伤推定受害人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来主张免责。本案中,狗的主人苗某一再强调其已将狗用铁链拴住,如果受害人叶某没有故意靠近狗、挑逗狗,就不会被狗咬伤,以此推定受害人有过错。但苗某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饲养动物尤其是凶猛动物,存在着安全隐患,法律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充分注意、审慎地尽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归责原则。这对于促进那些虽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但还不能确保安全的饲养人、管理人更加谨慎地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动物伤人,减少社会的安全隐患是有利的。
第四: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居民饲养家狗必须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才能合法饲养,但本案中,苗某却没有办理合法养狗手续而饲养家犬,属于违法饲养,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自己的家犬伤人负赔偿责任。

点评: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mail:chengyuweilawyer@163.com 电话:0556—312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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