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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传真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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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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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2月25日电(记者 奚彬)发货方发出价值近6万元的网卡,收货方声称没有收到。发货方持有一份《货物签收单》传真复印件,这份传真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供货纠纷作出判决:传真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虽有瑕疵,但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优势证据”的 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在法庭审理中,博达公司除了铁路货物快运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项证据外,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货物签收单》传真复印件,其中载明收货人是金网公司,发货日期是1999年6月18日,货物为网卡22块,并有双方的签章。博达公司解释说因为原件就是传真件,故只能复印后予以保存。金网公司提出:对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仅是一份传真的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本公司也从未向博达公司发送过这份传真。 但是,将存在证明力瑕疵的《货物签收单》传真复印件证据与其它两个证据综合分析,就可以证明:博达公司曾于1999年6月,依照交易惯例,通过中铁快运向金网公司发送过一批货物;同年7月又开具了购货单位为金网公司、金额为5.7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货物签收单》虽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其反映的收货内容与快运单、增值税发票等相互印证,且博达公司对持有复印件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据此,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金网公司支付博达公司5.72万元的货款并偿付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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