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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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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共同借款,咋让我一人还”。5月9日,李三拿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百思不得其解。

“有法律规定,这还有案例,……”法官再三解释道。

“哦,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经过法官耐心解释后,李三说。

原来,2010年7月20日,汤阴县城关镇的李三、李四合伙做生意,因资金困难,经人介绍,二人共同借王五现金100000元。后因生意亏损,两人均没有偿还借款。今年3月7日,王五仅以李三为被告提起诉讼,只要求李三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三、李四借王五现金100000元,应共同清偿,但王五只要求李三一人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负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同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的理由,减少因误解或不理解导致盲目上诉、申诉、上访,汤阴县法院实行判后答疑工作制度,制度要求作出裁判文书的法官必须与当事人见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

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和法官释明义务的合理延伸;是一种最实际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案件当事人尽管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但较之法官而言,显然缺乏系统性、准确性,通过法官答疑,无疑会了解和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并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制观念、增加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有利于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它弥补了信访接待法官不了解原判过程和案件事实的不足,可以有的放矢地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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