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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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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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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无过错离婚?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有什么区别?离婚法由过错离婚主义向无过错的破裂离婚主义的迈进,超越了法系,跨越了社会制度的藩篱,成为世界性趋势。我国于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时确立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裁判离婚标准,进入了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国家的行列

什么是无过错离婚?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有什么区别?离婚法由过错离婚主义向无过错的破裂离婚主义的迈进,超越了法系,跨越了社会制度的藩篱,成为世界性趋势。我国于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时确立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裁判离婚标准,进入了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国家的行列。
  无过错离婚法的实施,也导致了一些使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社会问题。离婚女性的贫困化和由母亲监护的子女生存条件恶化,便是其中最具普遍性的问题。这是无过错离婚法倾向于使离婚变得更加容易,忽视了表面上是个人选择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结果。
  立法上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只是当代离婚法改革的开端。构建将离婚的危害最小化,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因离婚而致生活困顿的离婚衡平机制,是无过错离婚立法未来改革的目标 离婚的衡平机制,以坚持无过错离婚原则为前提,在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后果与救济等方面,突出对弱势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别保护。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在离婚衡平机制的完善上,取得了相当成效。它突出体现在诉讼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救济措施,以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三方面。
  我国法律在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上,并不追究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只看婚姻关系本身是否已经“死亡”,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在离婚后果上,要对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将照顾无过错一方作为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就是这种理念的体现。该项原则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它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一同构成在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外的公平分割原则。
  离婚救济,是离婚法为离婚过程中的弱势一方和因离婚而受损害一方提供救济的法律手段。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由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三项制度构成,其中,后两项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的。家务劳动补偿,主要针对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如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婚姻法第47条)。离婚经济帮助作为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不以婚姻期间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为条件,也不以对方有婚姻过错为必要,而以一方因为离婚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资助(婚姻法第42条)。
  在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的规定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确定了对子女的监护、扶养费给付及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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