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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财产分割上获有利判决有关才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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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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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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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相恋8年的男友,竟然在婚礼当天突然消失。在哄骗众多亲友,独自支撑喜宴后,新娘却获知新郎落跑的原因竟是他另有红颜知己。(本报曾于7月31日A26版报道)日前,由新娘提起的离婚诉讼终于在普陀法院一审宣判,因在婚姻中并无过错,女方获得了法院在财产分割上的有利判决。

魏小姐(weixiaojie)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决定于去年6月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孙先生却突然失去联系,无奈之下,魏小姐(weixiaojie)只得以新郎身体不适为借口,在众多亲友面前强颜欢笑地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事后魏小姐才从孙先生处得知,其逃婚的理由是为了他另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

起初,魏小姐还尝试挽回自己和孙先生的婚姻,但在多次努力均告失败后,她只得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在之前的庭审中,魏小姐要求孙先生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而孙先生一方在拒绝的同时,还要求法院认定魏小姐婚前账户内转入的69.4万元应属男方的婚前财产,理应在离婚的同时全额返还。

法院认为,孙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魏小姐及亲友的背弃,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魏小姐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超乎寻常,虽然她婚后出现抑郁等病症和孙先生逃婚有关联,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魏小姐关于精神索赔的诉讼请求。

而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法院查明,在69.4万元的账目中,孙先生婚前转入魏小姐账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因此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而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账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与魏小姐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与。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指出,原本这49万元根据钱款的来源,孙先生应当多分,但由于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所以法院将酌情对女方予以财产分割的照顾。

最终,法院宣判,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魏小姐给付孙先生赠与款30万元,对孙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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