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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起纠纷矛盾激化 法庭重调解矛盾化解邻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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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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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7月15日,在陕西省商洛商州区人民法院夜村法庭法官近五个多月的努力下,原告郭峰与被告拜启一致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医疗费5700元、返还彩礼18100元,使双方的健康权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双双得到解决。当事人双方对取得这样的处理结果深感满意,纷纷赞扬法官耐心调解、公正为民的工作精神。
  原告郭峰与被告拜启同系商州区夜村镇会峪村村民。原告郭峰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成家立业,二儿子郭某常年在外打工,尚未成家。被告拜启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二儿子研究生在读,三儿子被他人收为养子,另有女儿拜某。2008年6月,经人介绍,原告郭峰与被告拜启两家一致同意让原告的二儿子郭某入赘至被告家,与被告的女儿拜某结秦晋之好。在村组干部、有关近亲属的参与下,书写了招婿立字契约,约定因拜启的儿子已考上大学,家中无人照料,特招原告二儿子郭某至被告家上门立户,与被告女儿一起赡养原、被告夫妇。订婚后郭某与拜某一同前往广州打工,期间两人同居,拜某先后两次怀孕,双方因怀孕、做医学手术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疏远,后两人感情破裂分开居祝
  2009年8月,拜某只身一人先行回到家中,经不住家人再三询问,哭诉了实情,拜启夫妇得知事情原委异常生气,拜某的三个哥哥更是一时气急,激怒之下撵至郭某家中拳脚相加,对郭某及其母亲王某一顿暴打,致郭某及王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郭家随即报警,经夜村派出所多次协调处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结果。2010年1月23日,原告郭某与其母亲王某以拜启及其三个儿子为被告向法庭提起健康权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3928元,同时原告郭峰与郭某以拜启及拜某为被告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请求返还彩礼及误工损失共计46620元。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当事人情绪冲动、各执己见、言辞激烈,矛盾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为防止事态扩大,合议庭决定先实行冷处理的方式,待当事人心平气和之时再择机化解纠纷,遂让当事人回去冷静考虑20天,情绪好转后再来法庭。时间一长,双方情绪逐渐回归到理智状态,调解的时机成熟,法官趁机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做双方各自的思想工作,指出原、被告双方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对其不正确的行为及方式方法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提醒他们以邻里团结、和谐相处为重,设身处地,换位思考,避免事件处理不慎给郭某、拜某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更为不利的舆论影响,促使原、被告双方由对立、敌视态度逐渐向和谐、友好方向转变。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与人民陪审员熟悉,即发动人民陪审员对双方从当地民风民俗、家庭伦理、法律适用、社会常识等方面进行思想疏导,使双方知晓其利,明白其害,消除对抗,力促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法官们又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尤其是从善良的公序良俗的角度入手,做到寓情于理,融理于法,情、法、理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解情知理明法。然后针对农村婚约风俗习惯,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使原告方对郭某、拜某同居期间的相关开支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表示放弃,另同意依习俗由被告给付原告的礼金从请求数额中扣除,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官提出的由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医疗费等共计5700元,并适当返还原告方彩礼18100元的建议,使该两起纠纷双双得以调解结案,有力的维护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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