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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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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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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

  (三)国营企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改为按定额收取。

  (一)办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内有固定营业摊位或营业场所的经营户,营业额(成交额)以其申报数为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日常支出,往年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其营业额(成交额),原则上一年一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确定的营业额(成交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标准》(附表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标准》(附表二)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定额标准。其缴费金额应在工商部门公示栏上予以公布。

  四、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3、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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