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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代表:民事纠纷调解系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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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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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19时30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人民网等11家网站,联合开展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网络访谈。江苏省靖江市法院副院长陈燕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其宏,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副巡视员汪夏,三位在地方法院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光明网记者:光明网网友提问,现在民事上有一个非常热的事情是调解,请汪夏法官给我们谈谈调解制度,你们各位手上有多少案子是调解结案的?法官不仅仅是判案,是否也担负息讼的责任?

  汪夏:调解也是我们办案的主要手段,调解来说一般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到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属于司法调解的范围。当事人产生纠纷,到法院来以后,目的是了断纠纷。法官是通过审判息讼。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审理也可以判决也可以调解。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首先是通过调解。为什么要先通过调解,因为调解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纠纷双方一般以前都是通过某种事情把他们结合在一起,要么是合同的双方,民事案件也就是家人、亲戚,以前肯定是双方有比较好的关系才会走到一起,或者是因为某种突发事件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走上法庭,当走上法庭的时候一方对另一方起诉都有怨气,带着一股怨气到法院来的时候,如果我们通过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他们讲法、讲理,通过说服劝导以后,让他们明白是非,把自己这个纠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自己到底有几分对和错,然后互谅互让。通过调解的方式使这个纷争达成圆满的结果,可以使一些破碎的关系可以重新弥补起来。而且这种方式可以让已经快崩溃的关系又合起来,如果是生意伙伴的话还可以继续做合伙,继续做生意,所以调解是比较好的方式。我们法院在民事纠纷中调解率一般在60%左右,是通过调解审结案件的,社会效果也好,从调解以后执行也很好,双方通过调解,都愿意承受调解的结果;如果是判案,可能有抵触情绪。调解必须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情况下调解,不能强迫,一旦如果调解不成功,久调不决,我们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判决。

  陈燕萍:怎么样调解在审判中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最重要的是与中华民族的传承有关,和为贵植根于每个中国人心中。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通过一定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他们很多是存在情感的问题,比如婚姻案件有旧情,交通事故有同情,赡养案件有亲情,邻里关系有乡情,正因为有这么多的情感元素在里面。而我们法官不仅仅承担判案,更承担着息讼的责任。现在社会转型期矛盾比较多,民众对法院的期望值更高,不仅要案结还要事了、人和。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在今后的生产生活还保持良好的关系。我的调解率达到了70%,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率可以达到90%。[page]

  李其宏:说起调解,应该与我们目前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致的。法院在很多人心目当中是冰冷的,司法不仅是威严的同时也是有温度的。全国法院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当中都有调解,特别是民事案件中,包括现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都有调解,最终追求的目的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能够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最重要的体现案结事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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