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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签妻名离婚后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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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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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某借款1.5万元,将妻子张某的名字也签上借条。日后,两人离婚,钱没有还,双双被债主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借条是两年前签的,已过诉讼时效,而且,名字不是自己签的,要钱找前夫去。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借钱是在张某夫妻离婚前,且她知道借钱事实,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债主此前曾提起过诉讼,但因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而自动撤诉,按法律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可重新计算,并未超时。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曾某应共同还钱。

  【案件】

  夫妻虽离婚,仍被诉共同还钱

  2010年10月24日,曾某因生意经营向沈某借1.5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还款。曾某代妻子张某签名,以夫妻名义借款,并打了借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讨,他们迟迟未还。

  去年12月27日,曾某和张某已离婚,但还是被沈某一起告上法庭。

  张某辩称,前夫借款一事自己知道,但借条上并不是本人签名,自己也未要求前夫代签。而且,借款已超诉讼时效。现她已离婚,借款应由沈某和曾某两人解决。

  【说法】

  一、张某知道借款,应算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借款时,确实代替妻子签名。但是,借款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知道借款事实。因此,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并不影响沈某向二人主张权利。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诉讼时效中断,依法重新计算

  张某提出诉讼时效超时,是否如此?

  法院认为,曾某于2010年10月24日借款,约定期限一个月,即期满日为2010年11月23日。那么,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10年11月24日起算两年。

  但是,沈某曾于去年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法院于去年12月5日裁定撤诉。

  根据规定,因为沈某起诉,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于去年11月22日中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诉讼时效从去年12月6日起,重新再计算两年。因此,该笔借款未超诉讼时效。

  三、共同与个人债务,应如何区分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俊晖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房等负债,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附随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者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所负债务,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7、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

  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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