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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闯祸主人赔3万 达成协议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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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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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小区遛狗,大狗将小狗咬伤致死。经协商,大狗的主人与小狗的主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事后大狗主人反悔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居民在小区遛狗,周先生家的大狗竟将李先生家的小狗咬伤致死。经过协商,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事后周先生反悔了,状告李先生,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近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

  去年4月的一天中午,周先生和李先生都在小区内遛狗。相遇时,周先生家的大狗不仅咬伤了李先生家的小狗,李先生出面护卫自家小狗,竟也被大狗咬伤了手臂。小狗很快被送到宠物医院,但最后还是死亡了。派出所民警做了笔录,根据笔录记载,周先生说:“当时由于没有看管好,所以把小区内邻居家的小狗咬死了。”笔录记载了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中核心条款为:“周先生自愿赔偿李先生(宠物死亡)损失3万元。”

  但是,周先生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付款给李先生。10多天后,周先生再次来到派出所,向民警表达了两点:第一,当天自己并没有看到事发过程,只是听李先生说了事情的经过;第二,3万元的赔偿金额不合理,希望与李先生重新协商。

  法院一审支持原协议

  李先生没有同意。后来周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

  周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签调解协议,是因为李先生在派出所多次威胁要对他家的大狗实行“人道毁灭”,同时又听信了李先生告知的虚假的事发经过。事后了解,李先生饲养的小狗市场价仅为1500元至3000元,协议书却约定要赔3万元,有失公平。

  李先生则说,3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周先生自己提出来的。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公平。主人在养育小狗的过程中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不能仅以市场价来衡量。

  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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