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厦建工字[1996]041号
发布日期:1996-5-31
执行日期:1996-5-31
各有关单位: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下称实物量计价法)业经审定现予公布。
“实物量计价法”是贯彻“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一个重要措施,是工程计价一项改革,对于简化计价程序、保障公正、平等竞争,使工程造价更符合市场经济,并向国际惯例靠拢,都有一定意义,望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及时反馈贯彻意见,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收集意见。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试行办法
根据市人大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更好推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保障建设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工程造价更符合市场经济,并向国际惯例靠拢,在现行计价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试行办法。
一、工程实物量编制
(一)编制资格
1.工程实物量应由工程建设的招标组织编制,招标组织必须持有市建委批准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和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资格。
2.委托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市建委批准《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和编制工程实物量(标底)资格。
3.不具备编制工程,工程实物量(标底)招标组织,可委托具备省、市建委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相应的工程实物量(标底)。
4.编制工程实物量以及下文中报价、投标、编审工程实物量(标底)的人员,均必须具备福建省预算员资格证书或厦门市预算资格临时证书,方可承担编审任务。
(二)工程实物量的编制
1.工程实物量:应包括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工程量;
(1)工程项目:以现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厦门单位估价表》下称《估价表》为依据,按设计的施工图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缺项者可另行增列项目,但要说明。
(2)计量单位:和工程项目相对应。
(3)工程量:计算方法必须执行现行《估算表》的有关计算规则。
2.材料设备表:材料设备的用量必须按估价表消耗量以及本委有关规定计算。
3.独立费用:应列工程保险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排水费、特殊施工措施费(如赶工费、工地发电费、特殊工程培训费),排污噪音费,墙改基金、扶散基金、特区两贴、风险费用及其他。
4.有关法定费用应列:上缴上级管理费、利润或差别润率、建筑税金。
5.总报价:应列总预算价,优惠条件及款项、总投标价。总预算价应包括工程项目提供的工程量与单价乘积之和、材料设备费独立费用、法定费用的总报价。
6.标函摘要:按统一标函摘要表填列。
以上表格见附表1-5.(三)工程实物量编制责任与修改
1.工程实物量应是工程招标书重要组成部份,应在工程招标时与招标书一同发布。
2.工程实物量的编制者必须对所列工程项目、工程量、材料表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实物量(招标书)一经发出,编制者对所列项目、工程量、材料表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要要改者(如答疑会提出的问题)由招标组织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并作为工程量清单(招标书)补充文件。
二、投标报价
由投标单位按工程实物量逐项真报,单价、系数、差价、独立费用、法定费用、总预算价、优惠价,总投资报价,由投标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或企业的潜力自行确定。
工程量清单中不发生项目,投标者应划斜线。
投标者应按规定填写工程报价的标函摘要。
三、标底的编制与审核
(一)标底的编制
1.标底由经批准有资格的编制工程量的单位负责编制。
2.标底的费用组成均按现行的《估算表》和市建委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1)材料预算补差和价格指数:按招标时间相近的指数期计算。
(2)市场价差:按招标时间的“厦门工程造价”提供的综合价格计算。
(3)工期在一年以内工程,价差包干时需增加计算风险系数,标底中系数以招标组织确定的系数计入。
(4)没计算依据的项目,可参考已完工工程的相同估价或进行相近项目换算。
(5)标底不体现优惠价。各种费用必须打足。
(6)标函摘要按表格填写。
3.工程标底(与工程量清单)文书有:工程量计算底稿,抽筋表,材料分析表,水电设备及土建造价预算书及有关编制说明。
(二)标底的审核
1.标底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送审核的标底,必须由编标底单位密封,图纸、资料(即工程标底文书)齐全送审。
3.标底必须在投标单位标函送达招标组织后开始审核,标底审核时间:小型建安工程5-7日,大中型建安工程10-15日。
4.标底审核的内容:工程项目的取价、费用、材料价格及补差取价,造价组成是否合理。
5.审核后的标底,于开标的当天,密封送到开标现场。
四、合同价的确定和调整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承包价。工程承包价于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
(二)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
(三)工期在12个月以上且风险费未列入工程承包价的;
前款第(一)、(二)项只得就工程实物量差部分的费用予以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第(一)项以投标时的投标价为准:第(二)项以修改的设计图纸经批准时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数量、造价变化增加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公布的价格和规定增加造价;减少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造价作相应减少。第(三)项以双方在合同中协定的调整办法为准。
五、管理与监督
1.招标组织必须在项目招标结束将招标评标情况报送市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查,同时抄送市造价管理部门建立数据库。
2.市造价管理部门,实施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标价的检查、监督和争议的审定。
(1)负责将工程的标底,中标价与中标单位每月在“厦门工程造价”公布,以加强检查监督,提高透明度。
(2)参予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的监督,跟踪评定标价,发现评标中有明显差错,及时提出,如招标组织者未于纠正,则应上报市招标管理部门处理。
(3)中标后一个月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疑议的双方,负责审查处理。
(4)根据需要,可对合同造价竣工结算进行检查,监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建委授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