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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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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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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的住所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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