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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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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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