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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3条 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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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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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3条 婚姻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103条 婚姻自主权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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