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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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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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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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