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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50条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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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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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50条 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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