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一些犯罪分子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可能会进行没收,很多人都以为没收之后物品就随意处置了,其实在没收物品的时候,是需要开具没收物品凭证的,那么没收物品凭证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没收物品凭证是怎样的
没收物品收据指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向违章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物品处理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发生没收物品时,税务机关应开具“没收物品收据”,将收据联交违章人收执。没收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占用,应填制“移送单”上报县(市)税务局集中交由商业部门收购或委托寄售,但对易于变质的货物,县 (市) 税务局可以授权税务所按规定处理。
没收物品变价后应填具“没收物品变价证明单”,所得变价款扣去应补税款和变价费用后的余额,以“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科目入库。对于没收物品还需设置辅助帐登记备查,没收物品收据需逐张销号,结报核销,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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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没有钱怎么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公安的“没收”行为非法,但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合法。
注意“没收”和“查封、扣押、冻结”是不同的意思。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最后是否“没收”由法院决定。
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一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3家都有权力做,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不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没收物品凭证是怎样的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没收物品的,应当出具相关的凭证,也就是没收物品收据,所没收的物品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查,不能够自行处置或者贪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