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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证券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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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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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08:30原创作者:天津市蓟县律师段春江13032238677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王x花,女,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
原告人:邢x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
原告人:邢x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
原告人:邢x忠,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
原告人:邢x凤,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
原告人:邢x艳,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罗庄子镇桑园村。
六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正轩律师事务所段春江律师。
联系电话:13032238677;
被告人(beigaoren):韩x学,男,35岁,农民,住内蒙古赤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东边墙村。
被告人(beigaoren):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经路4号。
联系电话:031720 xx717(法律部)。
案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韩x学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害人邢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8000元、死亡赔偿金67690元、丧葬费19995元、交通费1000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97685元;
3、判令保险责任范围外应付赔偿部分由被告人韩x学对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境内,被告人韩x学驾车与被害人邢x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邢x因该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韩x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邢x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现该院公诉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韩x学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韩x学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邢x死亡,被害人的全部权利请求人妻子王x花、长子邢x成、次子邢x强、三子邢x忠、长女邢x凤、次女邢x艳共支出医疗费8000元、丧葬费19995元、丧葬交通费1000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00元。赔偿权利请求人应获得死亡赔偿金6769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除精神抚慰金30000元已经由被告人韩x学给付给原告人以外,其他赔偿款二被告人至今未付。
故此,成讼。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韩x学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对其具体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原告人尊重并支持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韩x学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邢x死亡,其在民事赔偿方面虽然自愿向原告人给付了精神抚慰金,但该被告人及另一被告人(保险公司)在此之外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因此而得以免除,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如原告人所请。
此致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王x花
原告人:邢x成
原告人:邢x强
原告人:邢x忠
原告人:邢x凤
原告人:邢x艳
诉讼代理人:段春江律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0:58|
没有音乐,照样跳舞!祝您快乐!有你在,他们很快乐!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下午01:21|
希望你是伸张正义的人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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