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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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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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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占有的概念和占有权,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支配。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占有权

1、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支配。此处所称的管理,是指对物进行掌握、控制的情形。占有的本质在于占有人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


占有不同于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占有则只是一种事实。从法律上研究占有这一事实,目的在于确定占有的法律效力


2、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物之占有人根据占有之事实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中,占有是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存在的。占有这种法律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一样,法律是赋予了他一定效力的。占有的法律效力包括:(1)占有人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可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2)具备一定条件的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可取得所有权和其他物权;(3)占有人在去其占有被侵害时,可请求排除侵害;(4)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可进行使用和收益;(5)占有人于物权人请求反还原物时,其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物权人偿还。根据占有的这些法律效力,占有人也就享有了相当的权利,这种权利便称为占有权。


二、占有制度的价值


占有制度与所有权、他物权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使占有制度别具特色,对于稳定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商品交换,维护的公正与和谐具有特殊的意义:


1、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鉴于占有制度的特殊意义,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占有制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还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编首。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把占有制度视为维护私有财产的、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的一项制度。因此,除前波兰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没有对占有制度作出规定。我国受这种偏见的影响,在《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就占有作出任何规定。但是《物权法》中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三、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虽非物的真正所有人,但自信物为物的所有人,或自视为物的所有人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前者如继承人把被继承人为三人寄存保管的物品视为被继承人遗产而进行的占有,后者如小偷把盗窃物据为己有而进行的占有。他主要是非以所有之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经营人、使用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对物进行的占有。


自主占有可以变更为他主占有,他主占有也可以变更为自主占有。这两种变更中,由于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直接涉及物之原所有人的权益,因此法、德、日等国的民法均设有特则对其加以规定。按这些国家民法的规定。此种变更只能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他主占有人取得自主占有的新权源;二是他主占有人向使其为占有的人表示占有意思之变更。非依此两种方式,他主占有不得变更为自主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具有以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2)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先占原则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3)他主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对返还原物请求人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自主占有通常不会发生此种责任。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二人以上对同一标的物所为的占有。共同占有又有重复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之分。重复共同占有又称通常共同占有、普遍共同占有、单纯共同占有、是指各共同占有人在妨碍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各得单独管领其占有物的占有。这是共同占有的最普遍形态。如数人承租同一房屋,各人均得单独使用公用的浴室、厨房、停车场等。统一共同占有是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于其占有物仅有一个管领力,不得单独各自为管领的占有。如数个继承人共同掌管装有遗嘱的保密箱,各人分别保管不同的钥匙,任何人都无法单独打开保密箱。


3、正权原占有与无权原占有


  正权原占有,又称合法占有,是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作为正权原巾有之权原者,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具有占有权能的他物权,还可以是某些债权或人身权。前者如承租权、借用权、保管权,后者如父母基于亲权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占有。无权原占有,又称非法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例如,小偷占有赃物,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的占有等等。


(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有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有所不同。如日本及我国台湾民法规定,不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为20年,但占有这始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期间为10年。第二,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受让人恶意占有的,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第三,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2)、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有瑕疵的占有,是指对于物的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或不继续占有中任何一种的占有。反之,无瑕疵占有,是指对于物的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并持续的占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其一,凡主张占有的合并的,应承继前一中有人的瑕疵。其二,在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的要件上尚有作用。


(3)、准占有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是指行使不包含物的占有权能的财产权的事实。行使此种财产权的人称为准占有人。占有本为物之事实上的支配,故占有制度以保护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为中以。但是,对不包含物之占有权能的财产权的行使,与物之事实上的支配,除指向的客体有所区别外,在性质上则并无二致。故对此类财产权的行使,亦应准用占有制度的规定加以保护。于是,行使此类财产权的事实便因此而得名曰“准占有”。


四、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起源于日耳曼法,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


权利推定的适用范围应从以下方面考察:(1)从占有方面看,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占有,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瑕疵的占有与有瑕疵的占有等等。(2)从权利方面看,推定可适用于一切由占有表现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与具有占有权能的他物权、债权。(3)从占有阶段方面看,推定既适用于现在的占有,也适用于过去的占有。(4)从财产方面看,推定只适用于动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应推定不动产的登记二享有登记的权利。 核心提示: 占有的概念和占有权,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支配。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二)、即时取得


(1)即时取得的概念


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即时取得的条件


a.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b.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受让财产之占有。


c.占有须依一定法律行为而取得。


d.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3)即时取得的效力


e.即时取得的基本效力,是善意受让人依受让之目的的即时取得物之所有权或他物权。


f.对于无偿受让财产之善意占有人,即时取得的效力是否及于其所受利益。 


g.即时取得既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亦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的发生。


(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集中体现于通过使用而取得占有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只要孳息是在善意占有期间产生的,占有人便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同时,如果占有人为恶意或者占有人始为善意,中途转为恶意,则从其善意转化为恶意之时起,占有人应在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


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必须按物这性质用途使用。如果恶意地使用、收益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无权原占有人,如不能依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本权,即负有向物之本权人返还原物的基本义务,并由此而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


1、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A.善意占有人只对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负责。B.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以返还原物请求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2)费用偿还请求权。


2、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2) 返还占有物孳息的义务。


(3)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由于法律规定占有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之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占有请求权的相对人,即义务主体,为侵夺或妨害占有之人。物之非本权人,于侵夺或妨害占有人之占有时,固然成为占有请求权的相对人;即使物之本权人,如不以合法的途径与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对占有人之占有施以非法的侵夺与妨害,亦可成为占有请求权的相对人。例如,甲之马被盗,后经调查,发现为乙占有,如甲不问青红皂白,强行将马牵走,乙就可以向甲行使返还占有物之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是受诉讼程序保护实休体,当占有人赂相对人行使请求权而为相对人所不应允时,占有人得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此种诉讼归纳起来可分为:请求返还占有物之诉,请求排除妨害之诉和请求防止妨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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