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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添附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1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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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对不动产添附这个概念都不十分了解,通俗地讲,不动产添附就是指在不动产上在添加一物使二者融为一体。实践中因为不动产的添附问题经常会引发纠纷。那么不动产添附的法律规定?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添附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添附的法律规定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

  物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添附物也就有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两项动产附合在一起。例如:将他人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将一人的宝石镶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动产与动产附合时,应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若相附合的两物不能区分主从,或者在价值上相等,则合成物应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一不动产附合于他不动产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基本上不会发生。在我国,因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为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若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便宜、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虽在社会经济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对当事人方面来说,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却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二、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三、法律上的物的特点

  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并且具有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须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物的有体性,也是随着人们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断扩张的。

  (二)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现代民法上,人为权利主体,而不能为权利客体。因而人身不能为法律上的物。不仅人身不能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与人身脱离前也不能为物。以人的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能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三)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若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为特定主体所有,从而也就不能用于交易。所以,虽为物理学上的物质,若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也不为民法上的物。

  (四)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于交易。若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则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不为民法上的物。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不动产添附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添附指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没有,对不动产添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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